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
589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
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
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
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依
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(如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10,575元)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