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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101年度訴字第 589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(如全部上訴應繳納新臺幣10,575元)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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