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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  告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松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娓瑋       林宏彰 被   告 鴻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被   告 黃天箭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嘉哲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 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「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、陳文聰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,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文聰如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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