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
原 告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清松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
律師
複 代 理人 詹娓瑋
林宏彰
被 告 鴻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
被 告 黃天箭
上3 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嘉哲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「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、陳文聰如於
假執行程序實施前,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
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
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文聰如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