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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  告 林秀美 被   告 科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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