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號
原 告 林秀美
被 告 科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家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
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
年1 月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
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