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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  告 崇越石英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被  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,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,視為起訴,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,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(下同)5百元,尚欠繳納裁判費214,164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1年7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 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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