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
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成
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
律師
被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余金龍
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
複代理人 張郡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
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鄭政宗
法 官 郭松濤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裴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