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均樺有限公司
設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○巷○
弄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姚素貞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寶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
捌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詩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