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送達代收人 張苑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 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(下同)8,272,23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,45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