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
上 訴 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長青
送達代收人 張苑萱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
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8,272,23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4,458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國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