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學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利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
度重訴字第76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2,897,15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716,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周育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