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竹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王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
鈞院10
0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
登在民國100 年8 月25日皇家時報第3 版全國公告。茲因申報權
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
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299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1 年2 月24日6 個月屆滿,聲請人
於101 年2 月25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
除權判決,
迄今
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馮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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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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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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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易昇科技有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0 年7 月6 │2,1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銀行竹科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竹昌橡膠股│臺灣銀行新竹│100 年8 月27│15,000元│AD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長榮商標實│台灣中小企業│100 年9 月30│5,25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銀行新竹分行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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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皇茂建設有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0 年8 月10│4,200元 │SB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東門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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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立翌企業有│新竹第三信用│100 年11月7 │6,615元 │PC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合作社營業部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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