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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鈺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4月1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2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鈺盛科技股份有│永豐商業銀行竹北│98年6月10日 │12,23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光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鈺盛科技股份有│永豐商業銀行竹北│98年7月10日 │12,23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光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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