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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華祐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嘉 代 理 人 陳愛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鈞院10 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 登在民國101 年1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。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490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7日3 個月屆滿,聲請人 於101 年4 月18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,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37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祐微電腦股│台北富邦商銀│100 年12月10日│ 41,848元 │GG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廖│行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益嘉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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