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7號
聲 請 人 華祐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益嘉
代 理 人 陳愛群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
鈞院10
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
登在民國101 年1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。茲因申報
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
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490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7日3 個月屆滿,聲請人
於101 年4 月18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,
迄今
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馮玉玲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37 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華祐微電腦股│台北富邦商銀│100 年12月10日│ 41,848元 │GG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廖│行新竹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益嘉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