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6號
聲 請 人 鄭世杰
訴訟
代理人 饒明先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新茂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新茂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
之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
24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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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1年度除字第15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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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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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茂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0-NF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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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新茂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90-NF-0000000-0 │ │1 │1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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