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
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美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詩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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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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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 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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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明新科技大學鍾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0年11月26 │299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
│ │岳廷 │新竹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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