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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茂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票 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明新科技大學鍾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0年11月26 │299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 │岳廷 │新竹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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