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鵬達電話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俊晨
訴訟代理人 傅湘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6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9 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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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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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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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竹縣牙醫師公│永豐商業銀行竹北│100年2月20日│21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會連新傑 │光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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