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
聲 請 人 祥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志尚
代 理 人 林永山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
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
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4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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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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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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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瑞捷企業有限公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8月15日│107,372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新社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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