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羣英食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慧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
九時三十五分,在本院第一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(
聲請人應提出
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,如
非法代本人到庭,應提出
委任狀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勻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