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
聲 請 人 歷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漢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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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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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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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高聖機械工業股│第一商業銀行新竹│101年5月27日│91,022元 │AB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黃木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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