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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歷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漢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8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高聖機械工業股│第一商業銀行新竹│101年5月27日│91,022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黃木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水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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