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春南
代 理 人 程艷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黎秀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90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陳明雄 │臺灣銀行竹北分行│101年5月30日│10,850元 │AG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丁炳祥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5月31日│29,9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邱順風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1年5月31日│13,85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竹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