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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廣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南 代 理 人 程艷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76 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4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黎秀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9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陳明雄 │臺灣銀行竹北分行│101年5月30日│10,850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丁炳祥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1年5月31日│29,9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邱順風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1年5月31日│13,85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竹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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