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賈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3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賈源塑膠股│台灣中小企業│101年8月9日 │200,000元 │01/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湖口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