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8號
聲 請 人 富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彬
代 理 人 李靜瀅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蕭宛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9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︵新台幣︶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鉅崴企業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竹北│100年11月5日│1,168,426元 │AJ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