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謝秀琴
代 理 人 蔡維哲
相 對 人 開心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殿生
代 理 人 郭俐潁
上列
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調
解成立,相對人應給予
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
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,相對人
資遣聲請人
雙方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
會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調解內容,
相對人
迄今未為給予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:
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2 年10月25日在新竹市政府勞工爭議
調解室進行
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,並調解成立,且
系爭勞
資爭議案件之調解,確係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
等
情,有新竹市政府於102 年11月21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
00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資料附卷
可憑。
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
調程序中達成:「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並當場交
付勞方」之結論,然相對人迄今並未交付等情,業經相對人
代理人於本院調查時所不爭執,則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
行其義務,
堪信聲請人之主張,
要非無據,兩造間勞資爭議
既經調解成立,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
,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,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即非無據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