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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孔鏡榮 相 對 人 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苗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苗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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