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26號
原 告 何龍成
訴訟
代理人 陳慶禎
律師
被 告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
訴訟代理人 陸海光
許維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
十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恬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