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
債 權 人 金昶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進隆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源和土木包工業、林憲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源和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
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