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16號
債 權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管 理 人 馬國柱
陳惠菊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興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