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5號
債 權 人 英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絹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貞余即坤和工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坤和工程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
或合夥)。
②陳貞余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