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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5號 債 權 人 英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絹 上債權人債務人陳貞余即坤和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坤和工程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        或合夥)。        ②陳貞余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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