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04號
債 權 人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坤炎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羅清源即健楹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①補正健楹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。
②陳報債務人究係個人或公司?如係個人,有何請求
依據?如係公司?陳報其
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