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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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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正負二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品芮即郭柔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 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郭品芮即郭柔均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鄰○ ○路○○○巷○號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 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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