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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8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王孝文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孝文等         二人或惠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王孝         文一人?        ②聲請狀之大章。        ③利息究自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02年3         月22日」起算?        ④債務人迅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        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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