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5號
債 權 人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春生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利息得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
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②聲請金額為何?(聲請事項與標的金
額不一致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蕭凱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