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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0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5號 債 權 人 馮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上債權人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利息得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  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②聲請金額為何?(聲請事項與標的金   額不一致)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凱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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