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號
債 權 人 貝星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雄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三皇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三皇化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
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