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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仕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關於保全服務之對待給付是否業已履行(聲請狀   所載服務期間尚未到期,若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509條規定,應屬不得聲請之範圍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玟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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