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伯峰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仕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關於保全服務之對待給付是否業已履行(
聲請狀
所載服務
期間尚未到期,若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,依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規定,應屬不得聲請之範圍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彭玟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