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
債 權 人 華伸企業有限公司
鄭順龍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黃良江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華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釋明債
權人究為華伸企業有限公司、鄭順龍等二人或華伸企業有限
公司一人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