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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華伸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鄭順龍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黃良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華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釋明債   權人究為華伸企業有限公司、鄭順龍等二人或華伸企業有限   公司一人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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