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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0號 債 權 人 宗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債務人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蘇瑞英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宗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     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②債務人究為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蘇瑞英等         二人或瑞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一人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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