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6號
債 權 人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哲定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曙男即台原農場(亞原農產行)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台原農場之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
或合夥)。
②債務人究為「李曙男即台原農場」或「李曙男
即亞原農產行」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