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華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詹明暉 上債權人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人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玟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