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
債 權 人 華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詹明暉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彭玟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