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
債 權 人 承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正龍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蔡明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蔡明樺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之釋明文件及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
)。
②明達室內裝潢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