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
債 權 人 承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正龍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蔡明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蔡明樺之送達
住所?並提出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