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
債 權 人 海懋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閣恩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劉紋洋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原提出郵政匯票新台幣伍佰元之受
款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