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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 債 權 人 雅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欣丞、黃秀妹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何欣丞、黃秀妹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      欄不可省略)。       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        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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