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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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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債 權 人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凱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金蘭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凱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金蘭等二   人或凱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?並釋明凱虹建設股份有限  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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