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
債 權 人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彊鍲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票號A00000000、A00000000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
。
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及利率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