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8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6867號 債 權 人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彊鍲 上債權人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票號A00000000、A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     。        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及利率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