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
債 權 人 立晟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錦輝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;如已解散,應陳報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事件或
選任清算人事件,併陳報
法定代理人為何?及提出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龔紀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