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
債 權 人 御漢新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易昇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御漢新技有限公司、易昇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
理人為何?
二、請求之數量為何?(總額、計息本金各為何?)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蕭凱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