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
債 權 人 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
林明達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兆杰等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
釋明債權人究為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、林明
達等二人或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一人?
②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釋明債務人究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兆
杰等二人或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一人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