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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5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債 權 人 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       林明達 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兆杰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     釋明債權人究為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、林明         達等二人或鉅笙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一人?        ②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     釋明債務人究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、朱兆         杰等二人或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一人?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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