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
債 權 人 技源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志仁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技源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。
②
聲請狀之公司大、小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