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
債 權 人 翁漢祥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富通運股份有
限公司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竹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富通
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各為何?
②請求事項二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