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
債 權 人 全國通代步車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1樓
法定
代理人 陳慶聰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1樓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鴻福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李速挺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全國通代步車股份有限公司、鴻福育樂開發股份
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呂美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