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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債 權 人 富東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章 上債權人債務人廖志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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