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
債 權 人 好仕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木貴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良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良奇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呂美燕